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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达(30051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6月)

发布时间:2025-06-15 06:09:49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