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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财税法规,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
第九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
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
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
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证券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
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
提交检查报告。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
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
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第四章议事规则
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
月内,审计委员会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
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临时会议的通知期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
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该
会议审议事项未获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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